《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员的权益保障作了哪些规定?
保安员是一个高风险职业,直接处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在执勤服务工作中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袭,安全风险较大。2001年至2008年全国就有31300多名保安员负伤、309名保安员牺牲,其中仅2008年就有6859名保安员负伤、49名保安员牺牲。保安员待遇不高、伤残死亡抚恤没有保障也是影响保安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
为保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增强保安服务工作的吸引力、凝聚力,促进保安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条例对保安员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可以采取查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和设立临时隔离区等措施;
二是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
三是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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